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2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玉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所載「李玉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柒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李玉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柒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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