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2號原告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代表人 黃金財 訴訟代理人 邱嘉祥
許博喻莊堡欽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邱家福 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