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8號上訴人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勇智 上訴人文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通義 上訴人 詹益源 被上訴人 劉佩怡 被上訴人 曾崇賢 被上訴人 李美霞 被上訴人 溫玉霞 上列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佩怡、曾崇賢、李美霞、溫玉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64,687元【計算式:3,013,211元+2,153,242元+2,461,805元+2,636,429元=10,264,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5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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