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原告 蘇翠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榮權 、 湯嘉慧 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計算式:450萬元+150萬元=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元(見北簡卷第3頁),尚應補繳57,400元(計算式:60,400-3,000=57,4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