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24號原告榕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啓宗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 律師
林筠傑 律師被告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36,877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方瀅晴附表:(新臺幣)編號請求金額利息期間(自起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利息金額及計算式112,371,000元其中4,956,000元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113年10月16日按年息5%計算利息165,877元(計算式:4,956,000元×245/366×5%=165,8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求金額加上開利息總計12,536,877元(計算式:12,371,000元+165,877元=12,536,8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