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房屋修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 楊秀珍 被告 葉怡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怡芳間請求房屋修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東原行修繕估價單,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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