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嘉胤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9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嘉胤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嘉胤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其中關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部分,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