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3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肇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耿旋 、 陳躍文 、 陳振春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耿旋、陳躍文、陳振春發給支付命令,惟廖耿旋業於民國104年9月24日出境並經主管機關逕為遷出登記;陳躍文、陳振春之住所則分別位於新北市新莊區、高雄市三民區,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上意旨,本件聲請關於廖耿旋部分乃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督促程序;關於陳躍文、陳振春部分則有違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是以,債權人之聲請均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