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5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15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審訴字第11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耀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6545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蔣文萱書記官黃振羽通譯陳怡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劉耀庭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
劉耀庭明知甲基安非他命、MDMA係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之犯意,於民國107年4月間某日時許,在不詳地點,以新臺幣6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 吳香儀 (音同)」購入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MDMA50粒(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為40.075公克)。
嗣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11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4日凌晨2時50分許),因警獲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有鬥毆事件而到場處理,發覺劉耀庭之友人 丘兆義 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毀損顯有可疑,而經丘兆義同意搜索,為警在該車上扣得劉耀庭所有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等物,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
(一)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14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10月、4月、6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2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8月、6月、5月、5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36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5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106年5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7年11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惟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之107年10月1日再犯另案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緝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8年度審易緝字第2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查,是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再犯竊盜案件,假釋有遭撤銷之虞,故本件不論以累犯。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2之白色結晶12包、附表編號13至17之藍色錠劑5包,經鑑定均分別屬第二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無訛,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8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9693、596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7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其餘扣押之物,經核與被告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無涉,爰均不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黃振羽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振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物品名稱│數量│驗前純質淨重││號││││├─┼──────┼───────────┼──────┤│1│第二級毒品甲│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32.174公克│││基安非他命│淨重53.457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0.304公克│││基安非他命│淨重0.614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0.256公克│││基安非他命│淨重0.413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0.178公克│││基安非他命│淨重0.270公克)││├─┼──────┼───────────┼──────┤│5│第二級毒品甲│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0.863公克│││基安非他命│淨重1.546公克)││├─┼──────┼───────────┼──────┤│6│第二級毒品甲│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0.310公克│││基安非他命│淨重0.575公克)││├─┼──────┼───────────┼──────┤│7│第二級毒品甲│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0.132公克│││基安非他命│淨重0.218公克)││├─┼──────┼───────────┼──────┤│8│第二級毒品甲│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0.085公克│││基安非他命│淨重0.133公克)││├─┼──────┼───────────┼──────┤│9│第二級毒品甲│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0.079公克│││基安非他命│淨重0.134公克)││├─┼──────┼───────────┼──────┤│10│第二級毒品甲│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0.197公克│││基安非他命│淨重0.272公克)││├─┼──────┼───────────┼──────┤│11│第二級毒品甲│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0.141公克│││基安非他命│淨重0.199公克)││├─┼──────┼───────────┼──────┤│12│第二級毒品甲│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0.313公克│││基安非他命│淨重0.655公克)││├─┼──────┼───────────┼──────┤│13│第二級毒品│1包(10粒,含包裝袋1只│0.947公克│││MDMA│,驗餘淨重2.614公克)││├─┼──────┼───────────┼──────┤│14│第二級毒品│1包(10粒,含包裝袋1只│0.921公克│││MDMA│,驗餘淨重2.641公克)││├─┼──────┼───────────┼──────┤│15│第二級毒品│1包(10粒,含包裝袋1只│1.133公克│││MDMA│,驗餘淨重2.930公克)││├─┼──────┼───────────┼──────┤│16│第二級毒品│1包(10粒,含包裝袋1只│1.095公克│││MDMA│,驗餘淨重2.611公克)││├─┼──────┼───────────┼──────┤│17│第二級毒品│1包(10粒,含包裝袋1只│0.947公克│││MDMA│,驗餘淨重2.600公克)││├─┴──────┴───────────┼──────┤│純質淨重合計│40.07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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