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3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楊鎮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月珍 (原名: 陳亭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月珍(原名:陳亭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債務人現金卡申請書及契約約定條款。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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