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50號債權人 星展 (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 黎秋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00,004元│100年7月11日起至│19.97%│100年7月11日起至│逾期29天內計付新臺幣300元,││││104年8月31日止││清償日止│逾期59天內計付新臺幣400元,│││├──────────┼──────┤│逾期89天內計付新臺幣500元,││││104年9月1日起至│15%││逾期119天內計付新臺幣600元,││││清償日止│││逾期149天內計付新臺幣700元,│││││││逾期179天內計付新臺幣800元,│││││││逾期180天內以上計付新臺幣900│││││││元之逾期手續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