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50號聲請人 楊志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懷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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