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0號原告上意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荣通 被告 賴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51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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