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912號債權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蔡輝昇
樓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錦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本件請求違約金計算利息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