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 沈云晴 訴訟代理人 陳德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勝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捌仟壹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所繳納之聲請費叁仟元後,原告尚應繳納捌萬伍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