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陳曼真 即 陳美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柒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叁萬叁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現金卡借款暨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