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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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517號聲請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簡易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書記官范鳳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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