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
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由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21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經上訴後,由本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85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確定,惟扣案光碟片共3片,為猥褻之光碟,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2項之猥褻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335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故,依上開規定得沒收者,係以行為人犯同法第
335條第1項、第2項之罪為前提,苟行為人並無犯該2罪之情事,即難據以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3片光碟片雖均含有男女暴露生殖器官、乳房,相互愛撫、舔觸乳房、陰道、陰莖,及口交、性交等情節之內容,惟被告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妨害風化罪嫌,經本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850號審理後,認扣案之光碟片3片,係經警員詢問有無販賣無碼色情光碟片,被告始拿出交予警員,足認被告尚未直接將本件扣案猥褻光碟逕行陳列於店內櫃臺等客人得以自行選購之地點公開展示販售,使不特地人可以隨時共見共聞,應認已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依司法院大法官第617號解釋意旨,自不得加以處罰,而遽以刑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妨害風化犯行,而撤銷原判決改判處無罪確定,有該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被告既未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扣案之猥褻光碟,即無從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沒收,又刑法並無處罰持有猥褻光碟之刑事刑罰,則前開扣案光碟亦非屬違禁物,亦不能依違禁物之例沒收。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本件扣案之猥褻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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