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55號上訴人即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春鵬
黃綺媚 黃穗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55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