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謝坤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柒仟零陸拾陸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捌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7,
0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1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陳振嘉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張琬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