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11號聲請人 陳建宏 相對人桃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破產財團(即財產總額)之數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不得以資產負債表代之),其內容應記載: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其相關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
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
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並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
四、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其內容應載明現有債權人(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按聲請人已提出之債權人名冊,關於發生原因、清償或執行情形均無記載,且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相對人之「債務人清冊」:其內容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