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275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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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判字第2751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七五一號
原告台灣群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台財訴字第八七二一八四二三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緣原告於八十五年六月三日委由華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申報自新加坡復運進口照相機乙批(報單號碼:第AE\八五\三二三二\○一三九號),原申報產地為台灣,經被告查驗結果,發現貨上及包裝紙箱上標有〞MADEINCHINA〞字樣,乃逕予認定來貨產地為中國大陸,且非屬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認原告顯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及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乃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科處原告貨價一倍之罰鍰計新台幣(下同)一五六、八八○元,並沒入案貨物。原告不服,聲明異議,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以︰一、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百七十五號解釋在案。是須行為人對於行政義務之違反有故意或過失始足當之。查系爭貨物係原告替訴外人英商GOLDLINELTD所代工之照明機,嗣因所交付之貨物有瑕疵預備更換、或因損壞而欲修繕,故由該英商轉運回台,因原告於兩岸均有工廠,乃於事前即告知該英商表明兩岸特殊情形,要求該公司僅能將台灣本地工廠所製作者退回台灣,孰料因所有貨物均為原告所製造,該英商一時未察,竟連同原告大陸廠所製造之產品併予退回,有該英商致被告之函件可資證明。足證本件係因該英商之過失所致,原告業已竭盡注意之義務,揆諸前開解釋之意旨,顯難認為原告有何過失,再訴願決定徒以原告應主動查明產地,誠實申報,因疏於注意,致發生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之情事云云,忽原告不可能事先察覺客戶所退回之產品中,是否有原告大陸廠所製造者,依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自有違誤。二、復查系爭貨物均為原告公司之產品,僅係分別由原告所有大陸、台灣兩地工廠所製造,於交貨後經該英商退回瑕疵品,自與直接進口大陸地區物品之情形有異,且大陸地區亦為我國領域範圍之內,原告大陸廠所生產之貨物仍屬國貨,要無疑問,故原告於進口報單上填載「G7國貨復進口」,與實情並無相悖,再訴願決定認原告虛報產地云云,又屬誤會。三、關於沒入處分部分:㈠查系爭貨物僅有部分貨物本身及外包裝上有「MADEINCHINA」之字樣,並非整批貨物均為原告大陸廠所製造,請鈞院勘驗系爭貨物即足證明,被告機關僅抽查其中之一部分,即推論系爭貨物均為大陸地區物品,顯屬不當。是對原告台灣廠所製造,應為台灣地區物品部分,顯然並無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之情事,原處分併予沒入,顯非適法。㈡按「沒入之標的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但違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或行為人有無責任,仍沒入之」行政秩序罰草案第二十條第二項著有明文。查系爭貨物係不良品退回整修者,其所有權屬於訴外人英商GOLDLINELTD,又有該公司函文可證,揆諸前開法條之意旨,自不得為沒入之處分,是原處分仍有違誤,訴願及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有未當,請均予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以︰㈠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其他違法行為並涉及逃避管制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三項所明定,本案來貨照相機乙批,原申報產地為台灣,惟經本局查驗結果產地為中國大陸,且經核非屬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則原告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殊堪認定,本局爰依首開法條規定科處貨價乙倍之罰鍰計新台幣一五六、八八○元,並沒入貨物,於法並無不合。㈡系爭來貨原告委由華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局申報進口時係以G7國貨復進口報單申報國貨出口不良品退回整修復出口,惟經查驗結果原外包裝紙箱標有GOLDLINELONDONMADEINCHINA及GOLDLINEMANCHESTERMADEINCHINA,部分相機貨上標有MADEINCHINA依貨品本身及外包裝標示之產地,認定為「中國大陸」應無疑義,本案來貨產地為中國大陸,與原申報產地為台灣者不符,即屬虛報情事,且核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即有逃避管制之情形。㈢又本案受處分之行為人為原告「台灣群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發貨人無。㈣查誠實申報乃進口人應盡之義務,本案原告虛報產地之行為已違反誠實申報之義務,在行為上即應認定其有過失。準此,依據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即應受罰,本局依法論處,自無不合,原告之訴無理由,請予駁回等語。
理由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情節輕重,處以...四、其他違法行為。」、「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及「私運貨物進口...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明定。次按進口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准許輸入之太陸地區物品者,即構成進口禁止輸入之物品而及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本件原告於八十五年六月三日,向被告報運自新加坡復運進口照相機乙批,原申報產地為台灣,經被告派員查驗結果,來貨貨上及包裝紙箱上均標有〞MADEINCHINA〞字樣,乃逕予認定來貨產地為中國大陸,核與原申報產地不符,此有被告第八五-二七九○號緝私報告表附原處分卷可稽,且來貨非屬經經濟部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是原告顯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並逃避管制之行為,洵堪認定,被告乃據以科處貨價一倍之罰鍰一五六、八八○元,併沒入案貨物,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當。原告訴稱系爭貨物係原告替訴外人英商GOLDLINELTD所代工之照明機,嗣因所交付之貨物有瑕疵預備更換、或因損壞而欲修繕,故由該英商轉運回台,因原告於兩岸均有工廠,該英商一時未察,竟連同原告大陸廠所製造之產品併予退回,有該英商致被告之函件可資證明,本件係因該英商之過失所致,顯難認為原告有何過失;又系爭貨物均為原告公司之產品,僅係分別由原告所有大陸、台灣兩地工廠所製造,於交貨後經該英商退回瑕疵品,自與直接進口大陸地區物品之情形有異,難認為虛報產地;及系爭貨物所有權屬訴外人英商,亦不得為沒入之處分云云。查原告向被告申報進口時係以G7國貨復進口報單申報不良品退回整修,惟經查驗結果原外包裝紙箱標有GOLDLINELONDONMADEINCHINA及GOLDLINEMANCHESTERMADEINCHINA,且來貨貨上標有MADEINCHINA,依貨品本身及外包裝標示之產地,本案來貨產地應為中國大陸,系爭貨物顯非原申報國貨復進口之貨物。又系爭貨物縱有如原告於行政救濟時所稱原料由台灣出口在大陸,加工製成者,其產地之認定,依我國「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亦屬中國大陸,與原申報產地為台灣者不符,且非屬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原告自有虛報產地,及逃避管制之情事。至所提英商GoldlinEL-
td.致被告之信函,係屬私文書,難認為真正,不足為系爭貨物係在台灣生產之證明。末查原告為貨物進口人,具專業知識,既知此種機種確實有台灣生產、台灣出口及大陸加工香港出口等情事,則理應主動查明產地,誠實申報,原告疏於注意,致發生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之情事,難謂無過失,依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自應予處罰。其起訴意旨,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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