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文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文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文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6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緝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㈠、㈡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2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㈢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緝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㈣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㈢、㈣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3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與前揭㈠、㈡所示之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接續執行,於102年4月15日起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4年3月17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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