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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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