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45號債權人 施正訓 債務人 陳碧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2年度司促字第4145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2年1月31日│500,000元│102年1月31日│EA0000000│├──┼─────────┼───────────┼───────────┼───────────┤│002│102年2月28日│1,000,000元│102年3月1日│E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