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17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退學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1766號上訴人 盧家恆 被上訴人元智大學代表人 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退學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2月27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730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8年10月21日寄存送達,並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及選任訴訟代理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蕭惠芳法官劉介中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