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六二五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美延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三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文馨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唐步英~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三三五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壹│壹仟││├─┼───────────────┼──────────────┼────┼───┼────┼───┤│2│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壹│壹仟││├─┼───────────────┼──────────────┼────┼───┼────┼───┤│3│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壹│壹仟││├─┼───────────────┼──────────────┼────┼───┼────┼───┤│4│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壹│壹仟││├─┼───────────────┼──────────────┼────┼───┼────┼───┤│5│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壹│柒佰貳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