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新財 訴訟代理人 駱振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李湘鈴┌──────────────────────────────────────────────────┐│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四四四0八─二│股票│1│405│││1│││││││├─┼───────────────┼──────────────┼────┼───┼────┼───┤│00│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四五四二七─六│股票│1│23│││2│││││││├─┼───────────────┼──────────────┼────┼───┼────┼───┤│00│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五七三九五─三│股票│1│34│││3│││││││├─┼───────────────┼──────────────┼────┼───┼────┼───┤│00│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六七八四八─一│股票│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