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 蘇聖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5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9月1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59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俊諺 │板信商業銀行 龍岡分 │100年7月31日│22,935元│LG0一五五七0│││││行│││一││├─┼─────────┼─────────┼───────────┼────────┼────────┼──┤│2│黃俊諺│板信商業銀行龍岡分│100年8月31日│22,935元│LG0一五五七0│││││行│││二││├─┼─────────┼─────────┼───────────┼────────┼────────┼──┤│3│ 高曉農 │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大│100年8月30日│3,950元│CL九00二00│││││有分行│││一││├─┼─────────┼─────────┼───────────┼────────┼────────┼──┤│4│高曉農│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大│100年9月5日│8,958元│CL九00二00│││││有分行│││七││├─┼─────────┼─────────┼───────────┼────────┼────────┼──┤│5│高曉農│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大│100年8月30日│5,392元│CL八00二二七│││││有分行│││一││└─┴─────────┴─────────┴───────────┴────────┴────────┴──┘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