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初於民國97年6月22日為警緝獲到案,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5000元,由被告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予以釋放,然被告嗣後復經本院依其陳報之住居所予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另通知其應按時到庭、如逾期未到將依法沒入保證金,惟屆期猶未能遵期到庭等情,有送達證書6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97年8月20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0970019447號函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97年8月20日高縣鳳警偵字第0970015979號函暨所附拘提報告、拘票及保證金收據各1件在卷可稽,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核閱屬實。綜此足認被告現時業已逃匿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其繳納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琇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