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高明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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