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佑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佑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佑祖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3年1月24日經核准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