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債權人PHAMTHIOANH( 范氏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沈尊五 (即 沈子涵 之繼承人)、 朱車昌 (即沈子涵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居留證影本。
二、提出對債務人沈子涵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匯款單、債務人存摺影本、借據)。
三、提出沈子涵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四、查報被繼承人沈子涵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