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80號聲請人嘉風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冠眞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確認票據號碼VA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公司負責人記載「 邱玉美 」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