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98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朱鴻裕
被告 王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57631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76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10時許,駕駛車號000
-000機車,在臺中市西屯區精誠路50巷與精誠路,不慎碰撞原告承保之車號000-000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系爭車輛修理費用58630元(工資:12493元、塗裝:44927元、零件:1210元),爰依保險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86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本件發生之原因為系爭車輛車主與其女友 蔡宜玲 駕車與被告產生糾紛,故挾怨報復,系爭車輛受損及修繕位置與被告機車接觸位置明顯不同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 陳明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照、駕照、車損照片、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現場圖、估價單、發票及理賠計算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將本件車禍送請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於路口轉角劃有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所暫停時,操作失當碰撞同於路口轉角處違停之系爭車輛為肇事原因,有該會111年6月8日中市車鑑字第1110005447號函附鑑定意見書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前開所辯,不足採信。
五、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又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
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被保險人因
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
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保險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
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為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請
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修護費用為估價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參照最高法院77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系爭車輛係於106年3
月出廠,有原告所提系爭車輛行車執照1紙在卷可考,至發
生車損之109年12月15日共計3年10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提列折舊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依行政院所頒佈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二類第三項規定,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應為千分之三六九。依原告所提出之發票及估價單所載,系爭車輛修理費用零件為1210元,是系爭車輛修理費用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額後應為21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不必折舊之工資12493元、塗裝44927元,合計57631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576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0年
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
圍內,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210×0.369=446
第1年折舊後價值1,210-446=764
第2年折舊值764×0.369=282
第2年折舊後價值764-282=482
第3年折舊值482×0.369=178
第3年折舊後價值482-178=304
第4年折舊值304×0.369×(10/12)=93
第4年折舊後價值304-9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