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64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吳璧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欣祥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劉欣祥簽發之本票2紙,面額新臺幣700,000元、300,000元,到期日民國106年8月1日,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未到期而為此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