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19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麗雲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 律師聲請人即被害人 蔡有成 被害人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0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黃建榮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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