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2年度秩字第13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被移送人 林永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年5月13日彰警分偵社字第1020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扣案之吸食過強力膠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3月19日下午5時17分許。
(二)地點:彰化縣○○鄉○○村○○路○段○○○號。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查獲照片4張。
(三)扣案之吸食過強力膠塑膠袋1個。
三、扣案之吸食過強力膠塑膠袋1個,係被移送人所有,其為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過程中所產生之物,業據其供陳在卷,顯係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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