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0號原告 呂鳳玉 訴訟代理人 王世豪 律師被告 呂理充
呂理治 呂許月美 呂盈真 呂秀鳳 呂秀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理充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8,71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9,269,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576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68,716元,尚不足新台幣288,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