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志豪(原名盧紀舟)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盧志豪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盧志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及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