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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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458號聲請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代理人 程鳳宜 相對人大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宗佑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大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付款地為新北市○○區○○路○○號,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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