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6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務人 許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壹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