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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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怡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如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受刑人陳怡如於為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是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並無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陳怡如因犯如附表所示營利姦淫猥褻、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怡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8月10日│99年1月初某日至99年2│96年4月12日││││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060號│1762、2745、3642號│5608、6349、7018、│││││708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926號│99年度訴字第726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11日│99年9月14日│98年7月15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926號│99年度訴字第72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2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2月22日│99年10月12日│100年1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1253號(已執行完畢)│5030號(已執行完畢)│第1385號(已執行完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怡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80000元│││├─────────┼──────────┼──────────┼──────────┤│犯罪日期│93年5月14日至93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14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重上更(一)字││││實││第149號││││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14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237││││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7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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