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15日及7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1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
1月26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玉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