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1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7月1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