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蔡依珊
被告 黃崇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江永楨
法官卓怡君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佳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蔡依珊
被告 黃崇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江永楨
法官卓怡君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