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蔡依珊

被告 黃崇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江永楨

法官卓怡君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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