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再微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微字第5號再審原告 王碧俠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 律師再審被告忠孝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焜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99年度重小字第23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三重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若經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者,對於該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司法院30年院字第2188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12款、第497條第1項之再審事由,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2314號確定判決及本院100年度小上字第58號確定裁定一併向本院聲請再審(關於確定判決部分應為提起再審之訴),並求為廢棄各該確定判決及裁定(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定),依上開說明,關於第一審確定判決部分之再審之訴,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以職權裁定移送第一審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楊千儀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