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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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4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梵荻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吳翰喬 、 張之曦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6,4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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