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4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梵荻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吳翰喬張之曦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6,4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方美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