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林和彥 即 林卓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林卓逸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林和彥即林卓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