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號上訴人丙○○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四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柒仟柒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周俊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